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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科技学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02 11:17:05 作者:  来源:采购中心(招投标中心) 浏览次数:191




湖南科技学院文件



湘科院校发〔2020〕25号


关于印发《湖南科技学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

管理办法》的通知

属各单位:

《湖南科技学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经学校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科技学院

                     2020421



湖南科技学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专家库管理,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提高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湘财购〔2018〕5号)和《湖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管理办法》(湘财购〔2017〕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学校招标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评审专家库是指为满足学校招标采购评审工作需要,依据本办法规定组建的评审专家信息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以及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采取实行统一标准、集中管理、动态更新的原则。

第四条 采购中心(招投标中心)负责学校评审专家队伍和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起草学校评审专家和评审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评审专家的征集、资格审核、日常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

(三)制止、纠正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负责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动态管理工作。

(五)与属地招标采购管理部门、其他学校沟通交流,实现评审专家资源共享。

第二章 评审专家的选聘及解聘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采购与招标纪律,能够认真、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精通专业知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或在相关领域工作经验丰富。

(三)熟悉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专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在以往评审活动中无不良纪录。

第六条 评审专家的选聘

(一)申报。评审专家申报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个人申请填写《湖南科技学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申请表》,单位推荐由教学学院、职能部门负责推荐。

(二)建立评审专家库。采购中心(招投标中心)负责对申请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将资格审查合格的专家汇总,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纳入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

(三)采购中心(招投标中心)可根据工作的需要,对专家库进行补充和调整。

(四)采购中心(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及直系亲属不得作为评审专家。

第七条 采购中心(招投标中心)对选聘的评审专家进行必要的招标采购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培训以个人自学和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将其解聘: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二)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活动和业务培训。

(三)受到刑事处罚。

(四)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

(五)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评审义务。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评审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对应邀参加评审的采购项目的独立评审权。

(二)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三)按规定和标准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评审专家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评审纪律,接受邀请的评审专家应按时参加评审工作,进入评审室应自觉关闭通讯工具。

(二)遵守保密纪律,不得透露参加项目评审工作的信息;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小组组成人员(相关信息公开前)、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泄露的其他秘密。

(三)遵守廉洁纪律,不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宴请、旅游、财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好处。

(四)遵守职业道德,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法履行评审职责,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并对出具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五)发现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采购人监管部门报告,并在评审意见中予以说明。

(六)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协助采购监管部门对评审活动的调查。

(七)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

第十一条 抽取评委应综合考虑采购项目的特性,合理确定项目评审所需的评审专家专业和人数、评审时间、回避要求等,通过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项目所需评审专家。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的随机抽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校外开标项目。在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招标项目,其评标专家的确定,按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定的办法和程序执行。需学校推荐业主评审专家人选的项目,开标前24小时内,由纪检监察部门从校内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所需人数的评审专家,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送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

(二)校内开标项目。开标前8小时内,由纪检监察部门从校内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所需人数的评审专家。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难以满足评审需要的专家时,视招标项目的类别,可抽取校外评审专家库的专家,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批准,确定评审专家。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评审专家名单一经确定,负责抽取、选取、通知工作的相关人员对参加评审的专家信息应严格保密。如有泄密,抽取的评审专家名单全部作废,重新抽取。纪委监察处依法依规追究泄密者责任。

第十三条 评审小组成员由校内或校外评审专家组成。原则上申购单位不派评委,如项目有特殊要求的,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同意,申购单位评委可由申购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委派。

第十四条 评审小组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评审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顾问、董事、监事,或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或发生过法律纠纷的。

(四)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小组成员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上述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纪委监察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十五条 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五章 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参加学校采购招标评审活动,依法享有获得劳务报酬的权利。参照《湖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管理办法》(湘财购〔2017〕9号),我校评审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评审时间在3小时(含)以内的每场每人200元;如有多个评审项目,每增加一个项目增加100元,最多增加200元;超过3个小时,不足0.5小时的按0.5小时计算,增加50元/人;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每1小时增加100元/人,评审组长多计发100元。

第十七条 聘请的校外评审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按《湖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管理办法》(湘财购〔2017〕9号)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第六章 评审专家的监督及管理

第二十条 采购中心(招投标中心)和监督部门对招标采购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如发现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应立即终止该专家的评审活动,另行确定评审专家;事后发现的,应调查核实,必要时应重新组织评审。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被抽取或确定为评审专家并已接受邀请,但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评审且未提前告知采购中心(招投标中心)。

(二)未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四)擅离职守。

(五)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六)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采购人、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八)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学校招标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九)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行为。

评审专家有上述不良行为的,采购中心(招投标中心)、监督部门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招标采购项目评审;情节特别严重的,经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评审专家不良行为属违纪的,交由学校纪委监察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涉及校外专家的,将问题线索移交所在单位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采购中心(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和其他参与招标采购的人员在评审专家管理和招标采购评审工作中应主动接受监督;对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由学校纪委监察处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或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或政府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采购中心(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南科技学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申报表

附件

湖南科技学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申报表

所在单位:                                            

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


一寸近照


身份证号


政治面貌



毕业院校


最高学历



所学专业


工作时间



技术职称


行政职务



是否省、市专家库成员


手机号码



现从事专业



拟申报评

审品目



专业学习

工作经历





负责或评

审 过 的

主要项目



本人承诺

本人愿以独立身份参加湖南科技学院招标采购评审工作,自觉遵守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表所填内容真实。                                      

                              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1.表后需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省、市专家库聘书复印件;

    2.个人直接申报的可将相关材料均以电子版的形式直接发送至联系邮箱:358033363@qq.com。

                                                                         

湖南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0年5月25日印发


监督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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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746-638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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