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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与“新冠”相关的法律知识,省高院专家权威解读
发布时间:2020-02-03 18:17:11 作者:  来源:采购中心(招投标中心) 浏览次数:50

新湖南客户端2月1日讯(记者 王为薇 视觉 陈青青)长沙两男子用身份证帮他人开房,被依法行政拘留;隆回县2人散布疫情谣言,被依法行政拘留;连续两名患者隐瞒从武汉回常德信息……湖南各条战线、各个领域全面打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冠”)疫情防控阻击战。然而,近日,仍然有个别地区、个别单位、个别人员对疫情形势存在认识不清、防控不力、甚至知情不报的情况。今日,记者采访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李宇先,请他就与“新冠”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权威解读。

李宇先表示,在疫情防控过程中,我们首先要明确,“新冠”属于法定传染病,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既然是“法定传染病”,我们就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进行疫情防控,绝不能有半点侥幸和懈怠。

近日媒体对个别单位、个人不及时上报疫情信息的情况进行了报道。那么,影响“新冠“防控的单位和个人,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对此,李宇先介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李宇先还举例说,如果被确诊为“新冠”或者疑似“新冠”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因为这个群体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近来,随着疫情防控工作的不断推进,与之相关的谣言和不实信息也不时涌现。“对妨害‘新冠’防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李宇先介绍说。

目前,在疫情防控过程中,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情况偶有发生。对此,李宇先强调,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相关规定,不同主体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需承担的法律后果不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隐瞒、缓报、谎报疫情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和个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宇先最后通过记者提醒社会公众,疫情防控期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是公民的义务,公民一定要配合好当地党委政府的指挥协调、疫情检查及信息上报工作。这是对自己的生命负责,也是对整个社会负责。

附:近日典型案例

1、平江县南江镇5名党员干部因对辖区内流动人员摸排不严、不细,为防控工作带来极大隐患,予以立案调查

平江县上塔市镇联星村村民刘某于1月14日在武汉乘坐了地铁,之后返回平江,入住南江镇桥东村。县纪委督查组当即要求上塔市镇人大主席余从军迅速与南江镇对接,告知有关情况。然而直到1月27日,督查组到南江镇督查时,该镇并不知情刘某情况。上塔市镇人大主席余从军、卫计办主任(联络员)李旗未及时与南江镇沟通对接;南江镇对辖区内流动人员摸排不严、不细,导致刘某处于排查的真空地带,无人管理,为防控工作带来极大隐患。经研究,县纪委监委决定对南江镇、上塔市镇予以通报批评;对南江镇党委委员、驻村干部李国兵,南江镇村干部李国辉,南江镇桥东村支部书记欧阳遂意,余从军、李旗5人予以立案调查。

2、长沙两男子用身份证帮他人开房,被依法行政拘留

2020年1月27日,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冒用他人身份入住辖区酒店。经查,1月25日,马某(男,34罗长沙县人)和骆某某(男,38岁,长沙县人)受田某(男,湖北省武汉市人)委托,用自已身份证在长沙市开福区某酒店开房,供田某及其妻女、保姆一家四口居住。警方进一步调查查明,田某一家于1月23日入住开福区另外一家酒店,该酒店未按规定登记田某妻子的身份信息。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依法决定对违法行为人马某和骆某某分别予以行政拘留10日处罚,对两家当事酒店分别予以10000元和3000元罚款。

3、男子造谣称长沙县一小区4人确诊新冠肺炎被行政拘留

2020年1月23日下午,有网民在各微信群内陆续收到关于长沙县泉塘街道3614小区有4名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的谣言,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长沙县公安局接到警情后,第一时间立案调査,并将涉嫌制造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造谣人周某抓获归案。目前,周某已主动承认错误,并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因其散布谣言,1月24日,长沙县公安局依法对周某裁决行政拘留处罚。

4、隐瞒发热症状与人群密切接触 青海一确诊患者被立案侦查

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近日从武汉返宁后,拒不向社区(村)登记备案,也不主动居家隔离,还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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